卫生间暖气漏水淹了三家 供热单位被判不担责

2016-10-27 08:35:53
来源:半岛都市报
责任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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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维修更换老旧管网。

文/图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侯林

又是一年供热季,私改供热设施,造成损失该谁担?卫生间暖气漏水损失该谁担?不缴费,是不是就能自动停热?管道漏水墙壁受损,就可以此理由拒交供热费?近日,记者根据往年的经验采访总结了常见供热纠纷及相关规定,在此提醒用户多加注意。

卫生间暖气漏水

损失该谁担?

2014年9月15日,东海中路一小区居民楼进行充水试压,次日某户居民集中暖气设施漏水,漏点为卫生间暖气片连接管道处。水淹导致3户居民家中遭受损失,该3户分别将该户居民和供热单位列为被告于2014年12月份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要求供热单位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不承担本次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居民用户为本次漏水事件的侵权人,由被告居民用户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解析: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

不缴费

就能自动停热?

刘女士在某小区有住房一套,2011年至2013年刘女士未办理停热手续,导致拖欠供热公司两年热费,随后供热公司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要2011至2013年两年度的供热费2793元,以及194.9元的利息。经法院传唤,刘女士一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至2013年供热期内,刘女士并未申请办理供热报停手续,热力公司提供了供热服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服务合同,刘女士就应该交纳相应的费用。

解析:用户不办理停热手续,认为不缴费供热单位就不给供热,形成欠费,供热单位上门催收,用户不认可,拒不缴费。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如用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停热程序,供热单位视为用户正常用热,因此用户需要缴纳供热费。

管道漏水墙壁受损,

可拒交供热费?

市民陈先生在宁夏路附近有一套房屋,除了他岳父岳母来青岛时在这套房子里住几天外,一直没人住。可是在2014年农历腊月底岳父岳母回老家,直到春节过后,他才到该套房看了看,竟然发现客厅的一面墙上阴湿一片,他认为是供热管道漏水所致。于是,在2015年10月新的采暖季即将开始需要交纳采暖费的时候,他拒绝交纳。于是,采暖季过后不久,他就被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他提出反诉称,采暖费的确应该交纳,但前提是供热公司应先解决他家中的受损情况。但法庭审理认为,从陈先生提交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墙壁受损系供热管道漏水所致,故一审判决陈先生立即支付采暖费。

解析: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对于此类问题的欠费用户,供热单位要第一时间搜集和保留证据,如供热单位确属无责任而用户却以此为由拒不交费就属于恶意欠费行为,就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热费。

私改供热设施,

造成损失该谁担?

2015年10月28日,供热单位接到徐州路一居民的电话,反映楼上漏水已经流到用户家中,工作人员5分钟赶到现场,经与501户共同到601户家中,发现该户正在装修,楼下暖气设施正常,但阁楼私自加装供热设施,并且在卫生间供热设施安装放水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导致水流到楼下501户,工作人员现场给601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拆除,后601户将私自加装的供热设施拆除,并协商赔偿了给501户造成的财产损失。

解析:用户私改供热设施导致漏水,并给楼下邻居造成财产损失,需要由私改用户承担。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严禁用户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因此用户私改供热设施,责任由用户承担。

大循环用户

停热需拆卸暖气片

目前大循环系统用户申请停热,供热单位目前只能进行拆卸暖气片实施停热操作,因此需用户配合操作。而不少用户家中,对供热设施进行包装,办理停热需要用户自行拆卸包装,然后由工作人员实施停热操作,但个别用户不认可,认为已经告诉供热单位停热,不能实施停热操作是供热单位的事。

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严禁用户包装和遮蔽散热器,因此如用户办理停热需自行拆卸包装,如用户拒绝拆卸包装导致无法实施停热的,视为用户正常用热,需要缴纳供热费用,如不缴纳,供热单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索供热费。

[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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