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了孙女士买房纠纷案。孙女士通过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买下陈某名下的李沧区九水路一户房屋,2016年5月23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孙女士交上3万元定金。第二天去网签的时候,交易中心说房屋被法院查封了。
卖房子的陈某和张某说,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曾口头告诉过孙女士,自己欠了银行的钱,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需要她先交首付款,还上银行的钱,房屋就可以过户,当时孙女士同意了,交给了陈某3万元定金。其实,该房屋于2015年12月4日被市南区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买卖等。孙女士认为,对方欺诈且故意隐瞒了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而将上述房屋违法转让给自己,房屋中介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查注意义务,也应当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李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陈某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就该房屋与孙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违反了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得进行买卖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法院判令陈某向孙女士返还定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陈某承担。(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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