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未分隔房屋做遗嘱 两任妻子对簿公堂

2016-05-24 10:03:58
来源:信网—城市信报
责任编辑:夜楼

姜某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意愿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二婚妻子。然而事实却没有想象当中这么简单,因为遗嘱中的这套房子是和前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并没有进行分割。于是这套房子该咋分?于是 ,姜某的母亲孙某、姜某的前妻赵某、姜某的二婚妻子宋某、姜某的孩子小姜,四人都觉得这房子有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协商无果,他们最终对簿公堂。

遗嘱留下一套房,四人竞相来争抢

要说这官司的起源,还是一套房子“惹的祸”。原告小姜诉称,父亲姜某再婚前在市北区买了一套房,父亲姜某与母亲赵某离婚时 ,没有对该房屋分割,后父亲与宋某结婚。几年之后父亲去世,留下的遗嘱显示 ,这座当初离婚时未处置的房屋,如今全部都由宋某继承。看到这份遗嘱,小姜不乐意了,小姜觉得违背了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属于无效遗嘱,要求法院判决其依法继承父亲留有房屋的份额。

而面对这样的质疑,作为被告的二婚妻子宋某也有话说,因为丈夫姜某生病住院期间,一直都是她在照顾,而且两人早已经登记领证,是名正言顺的夫妻,她自然不同意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同样要求法院公正判决。孩子将父亲前妻告上法庭,作为前妻的赵某也坐不住了,在赵某看来,涉案房屋是赵某与姜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两人早已离婚,但离婚时并未对这套房子做出分割,所以现在姜某已经去世 ,这套房子理应分割一半归自己所有才对。

随着赵某提出了自己的财产主张,这事还不算完,姜某的母亲孙某也表示对这套房子有想法,孙某表示,自己退休后的退休金每月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千元,目前还要抚养一个残疾的儿子,生活非常困难,既然自己儿子已经去世,那么分割点房产也总不过分吧,于是她也要求法院给予照顾,并判决其继承应得的份额。

离婚时分割不清楚,引发房产争夺战

据了解,本案第三人赵某与本案被继承人姜某确实登记结婚,并且在婚后生有一女孩姜某。后来二人离婚时,法院根据当时的判决,女孩姜某由赵某抚养,姜某每月给付姜某抚养费。同时双方还协议市北区的那套房屋由姜某居住使用。

这套房是赵某与姜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青岛铁路分局青岛建筑段的房屋,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但该房购买的是百分之百产权,买卖双方未有任何纠纷。离婚之后,姜某又结识了本案的被告宋某,并与宋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几年之后,姜某死亡。但除了这些双方都没有质疑的事实之外,这份遗嘱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引起了原、被告之间的一番争论。

根据当事人的论述,姜某在去世之前立遗嘱一份,内容为自己现在重病在身,全靠现在的对象宋某照顾,于是姜某决定在其百年之后,将自己的那套房子及一切财产全部由现任妻子宋某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遗嘱不仅注明年月日,并签名按印。见证人为迟某某、石某某。宋某还提供了姜某持有该遗嘱的照片五张,以证明该遗嘱是姜某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

私立遗嘱合法?原告表示不认同

虽然二婚妻子宋某说明了这份遗嘱订立时的情况,但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原告小姜确认为有着不小的异议,她认为该遗嘱上的签名不是姜某本人所签,同时应由代书人,从遗嘱的内容看,涉案房屋不是姜某的个人财产,姜某遗嘱处置了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侵犯了第三人赵某的房屋所有权,该遗嘱缺乏实质和形式要件,应认定该遗嘱无效,对姜某的房屋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孙某共同继承。同时对被告提供的照片不予认可 。孙某和赵某表示同意原告小姜的质证意见。

至此,本案经庭审调解,各方未能达成协议。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姜某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2、姜某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原告与第三人孙某对姜某的房屋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法院最终判决,两任妻子各一半

首先,关于姜某的遗产范围,此房屋屋系姜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离婚未对此房产权进行分割,仍属于姜某与赵某的共同财产,其中50% 产权归赵某所有,50%产权归姜某所有,姜某死亡后,属于姜某50%房屋产权发生继承。

其次,关于姜某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姜某的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该遗嘱形式符合代书遗嘱法律规定。姜某遗嘱将房屋确认全部由被告宋某继承,遗嘱处分了赵某的该房50%产权,属无权处分,处分部分无效。其对自己的50%产权指定由其妻宋某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再次,关于原告与第三人孙某对姜某的房屋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姜某与赵某离婚调解书确定,双方离婚后,小姜由赵某抚养,姜某每月负担小姜抚养费。由此可见姜某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赵某提供,且姜某立遗嘱时,小姜已近满17周岁,已经具有劳动能力。原告以其父亲姜某遗嘱未保留自己的遗产份额,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从而依法要求继承姜某的遗产,无事实及法律根据,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第三人孙某已经退休,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即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其要求儿子姜某遗嘱保留自己的遗产份额,无事实及法律根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该房屋50%产权归第三人赵某所有;二、该房屋姜某50%产权归被告宋某继承所有;三、驳回原告小姜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第三人孙某的诉讼请求。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编辑:夜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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