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新房另开户门 未获大多数居民同意被判败诉

2016 05/22 09:48
来源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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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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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女士最近装修新房时发现,因房屋户门挨着电梯口,开门时会与候梯或乘坐电梯的人员发生碰撞,影响通行。为此,她着手另开户门。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了解到,许女士另开户门虽然不会影响到楼房结构,但因未得到大多数居民的同意而被判败诉。

出行不便厕所外墙改户门

2014年底,许女士在李沧区购买的一处房屋交房,她分别与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签订 《业主临时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去年6月,许女士装修房屋过程中,认为入户门紧靠消防电梯,开门时易与走出电梯的人员相撞,遂向小区物业提出要在卫生间西墙另行开门。对于许女士另开户门的想法,物业认为,该卫生间西墙是该楼的门厅墙壁,属于公共区域,应向其他业主征询意见。同时,因确定房屋的主体结构是物业公司向其他业主征询公共区域使用的基础,所以首先得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确定。

为此,许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所就在涉案房屋卫生间西墙开设门洞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进行鉴定。2015年7月30日,司法鉴定所出具《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卫生间西墙为填充墙,在此开门洞不会对该楼结构产生不良影响。注意事项:1、开洞时不得破坏剪力墙;2、开洞时不得破坏原给排水管线等。”既然是非承重墙,安全问题上便没了顾虑,虽如此,许女士的开门是否能顺利进行,还需询问业主意见。

仅一户邻居同意开门

许女士房屋所在楼共69户。物业公司收到《技术鉴定书》后,即对该楼除原告外的68户业主通过电话征询意见,结果除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业主外,只有一户业主同意原告开门,其余接通电话的业主均不同意原告开门。2015年8月7日,物业对许女士发出一份回复函,称许女士不能另行开门。

但许女士认为房屋户门影响通行,并按照事先开好的门洞准备安门,被物业保安制止。许女士报警后,110民警赶到现场,该楼的其他10多名业主也到现场反对其“开门”。当着民警的面,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用两块仿大理石板把许女士开好的门洞堵上,又将原在一楼大堂北面的信报箱移到原告开门处并焊在地上。无奈之下,许女士向法院起诉,共提出判定涉案房屋的户门妨碍通行,原告另行开门合法合理;责令物业公司移走放置在原告开门部位的信报箱1个、仿大理石板2片;以及赔偿、道歉等5项诉讼请求。

因未获邻居同意而败诉

李沧法院认为,本案系业主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后遭物业公司制止而引发的纠纷。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一、涉案房屋的入户门是否妨碍通行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李沧法院认为一层平面图及竣工验收备案证证明涉案房屋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该楼已经竣工验收合格,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就原告提出的入户门设计问题作出的说明,亦明确答复不足以判定涉案房屋的入户门设计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入户门妨碍交通,且入户门设计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原告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焦点二的问题,李沧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本案中,涉案房屋卫生间西墙系涉案房屋与一楼入户大堂连接的外墙,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原告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但是,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应超出其合理的界限,否则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同时,《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在外墙上开门,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李沧法院判决驳回许女士的诉讼请求。

记者 原野

[编辑:陈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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