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消费十大霸王条款 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

2016-03-15 10:16:51
来源:信网
责任编辑:紫鸢

信网3月15日讯 “婚礼实际宴席未达到预定数量属违约、酒店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约属违约、业主交纳物业费不可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近日,青岛市工商局、消保委针对2015年度消费领域十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分析点评,条款涉及“食、住、行、游、娱、购”六大类,纠正了如婚宴、旅行、住宿、预付式消费、房产、出行、购物等方面的错误认识,提醒消费者了解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婚礼实际宴席未达到预定数量属违约

青岛市工商局、消保委指出,婚礼实际宴席未达预订宴席数实际上属于违约,双方可以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约定违约金、定金等。

如果没有约定,双方也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赔偿数额。酒店单方面规定“按预定宴席数收费”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对于类似上述条款,消费者可以直接提出删改要求,并协商确定宴席的具体办法,如“双方应当在婚礼举办前十天左右确定实际婚宴数量”等对双方可以接受的公平合理条款。

如果消费者已经按照上述条款签约并发生纠纷,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维权,向工商或者消协组织投诉;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酒店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约属违约

青岛市工商局、消保委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装修”或者“承接大型会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如果酒店提出解约则属于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收取定金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酒店方解约除要返还消费者双倍定金外,如果消费者实际损失超出双倍定金金额,对超出部分还可以提供相关损失证据要求补偿。消费者应当依法与酒店方据理力争,公平合理协商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工商或者消协组织投诉维权,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损坏宾馆房间物品应按市场价格赔偿

酒店的物品清单价目表标注的价格虚高是普遍现象。宾客在使用宾馆房间内物品过程中一旦构成了损坏,酒店可以要求消费者赔偿损失,但应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调解。

若双方确有很大异议,还可以申请法院裁决。不管以何种方式维权,酒店方需要承担证明损坏物品市场价格的举证责任,而不是按酒店标注价格认定。酒店通过单方面的通知、声明来要求消费者按其规定价格来赔偿,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旅游者不应负担因不可抗力滞留而增加的所有费用

根据我国《旅游法》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并不全部由旅游者承担。比如,增加的返程费用,法律就明确规定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承担。旅行社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所有费用均由旅游者承担,这种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强迫单男单女旅行者补交房间价格差违法

旅行社是旅游团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在安排旅游者住宿时出现单男单女情况时,并非是出于消费者的故意或过错,应该属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范畴。旅行社应与相关方面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或票差。

旅行社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也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关于不得订立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条款的规定。

会员卡售出后如退换则可能不退余额

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会员卡或者办理会员卡并向卡内充入金额,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当消费者并没有到经营者处消费或经营者未能提供消费的情况下,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按照《合同法》第77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93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依法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上述条款表明了两层含义,即消费者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则卡内余额不退。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随意调整会员手册强迫消费数违法

通常情况下,会员手册是由商家单方制作、批量发布、适用于商家与单个消费者之间的一种性质上同样具备合同权利义务约定的书面文件,其本质是双方合同的一部分甚至全部。任何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商家调整会员手册条款并强迫消费者执行,属于擅自单方面变更合同,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执行其变更后的条款,并要求商家恢复执行原来的条款。

业主交纳物业费不可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

开发商按期交纳房屋和购房者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开发商不能把业主交纳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当然,如果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后,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业主追讨物业服务费。如果开发商事先以合同的方式规定,不交纳物业费就不交付房屋,这种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依法收房的权利,对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

打车平台因故造成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属违约

根据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与打车平台的操作流程,难以认定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应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即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订立运输合同的媒介服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居间合同双方也应当严格履行。

“系统故障”系平台自身原因,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其不能服务、延迟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第三方不作为”造成的不能服务、延迟服务,该第三方固然可能构成运输合同的违约,但同时应考察平台在提供媒介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服务瑕疵。如存在,则平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条款不加区分地一律免除自身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

特价商品也是商品 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特价促销商品”的本质仍是商品,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销售者应承担更换、退货等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该条款的内容明显违背了法律、规章规定,免除了销售者自身法定责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该条款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信媒体记者 杜杲燃 通讯员 孙华伟

[编辑:紫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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