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23日从胶州市法院了解到一起发生在父母与独生女之间的“争房纠纷”案。
此案涉及四套房产。其中,2010年至2014年,31岁的高某(系高某某和徐某的独生女)先后出面与青岛的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胶州市两小区的房屋。其间,其父亲高某某或母亲徐某某分别为购房提取现金或转账。其中有一套办理了贷款,高某个人账户每月偿还贷款至相关银行账户,母亲也每月向女儿高某的贷款账户转账。
2014年10月27日,父母二人邀高某的表兄妹见证、与女儿高某签署一份《证明》,其中主要写明:高某证明位于胶州市本人名下的4处房产虽在本人名下,但均由本人父亲、母亲出资购买,本人无条件配合办理4处房产过户及更名所提供各项手续。高某对两位老人名下财产按父母意愿继承。
但当父母要求办理过户时,女儿却拒不配合。父母将独生女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上述房屋归原告高某某、徐某所有;被告高某须协助高某某、徐某办理相关房产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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