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4号)提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公告显示,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同时,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可免征契税、印花税;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告要求,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据悉,上述公告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亚晨)
[编辑: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