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鼓励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政策要求,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商品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考虑。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认定标准为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25%。各区 (市)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0年达到30%。即日起到2019年底,我市工务工程和各区 (市)主城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有条件的须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市城乡建设委已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应在项目计划、土地划拨或出让及规划设计要求中予以载明。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部品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住宅,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资金支持上,政策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主体竣工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前返还。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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