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楼市新规陆续“上架” 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2021 05/1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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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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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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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5月,多项和房子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行,从5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到5月7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颁布的《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和建设厅还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很多楼市调控政策来约束房地产交易不同,目前这些新规的实施,很多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众多新政的影响下,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

物业新规业:主委员会有合法“身份”

在很多人眼里,小区成立的业委会,很多时候并没有太大作用,往往成为摆设,小区内的大小事务还是要听物业的。日前青岛市颁布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并与5月1日正式实施。这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地位。长期以来,因为没有合法身份,业主委员会运作起来一直很尴尬。严格说来,由于业主大会不作组织登记,无法开立账户,共有收益只能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或者存入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容易导致共有收益账目不清、资金挪用等问题。

按照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合法“身份”。其中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凭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及其他规定材料可以开设银行账户。有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业委会”,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共有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承担等物业管理矛盾焦点问题,还可以更好地发挥业主同物业公司之间桥梁的作用。

《条例》不仅给予业委会新的身份,同样也对业委会的日常运作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规定。在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应当公布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禁止行为、成员职务终止情形、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新旧业主委员会工作交接等。不仅如此,《条例》还规范了物业企业和员工的行为。规定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违规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除了业委会的相关变化,此次新规还对前期物业的规定也进行明确。其中提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以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并公示。

公积金新规:租房提公积金更加严格

不仅买房可以用到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现在租房和装修都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

不过为了进一步的规范公积金的提取,近日青岛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管理,加强租赁住房提取核查。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其中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另外,对于能够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按照《通知》要求,提取公积金的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房租支出,而且也规定了每月提取的上限: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加强租赁住房提取核查,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赁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职工限期退回骗提资金,纳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围,取消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资格。

面积明示新规:公摊面积应在合同中标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挂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测绘成果,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处)、网上销售平台一并明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畅通房产测绘成果信息公示渠道,积极探索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并加强信息共享,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提供数据信息。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房屋抵押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付等事项中的使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需要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事项、提交资料的内容与形式及提交时间节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商品房测绘,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房产测绘成果中应注明每套房屋 (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等信息。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刘鹏

[编辑: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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